服務對象
- 長照服務申請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A. 65歲以上失能老人
B. 55-64歲失能原住民
C. 全年齡失智症者
D. 失能身心障礙者
E. 急性後期整合照護(PAC)個案
服務業務
- 身體照顧、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
- 餐飲及營養服務
服務項目

測量血壓

協助進食

餐食照顧

協助沐浴

肢體活動

陪同外出

陪同就醫

家事服務

代購

陪伴服務

居家喘息
收費標準
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部分負擔比率【補助原則】 (1)以提供服務為主。
(2)依據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程度不同,給予不同服務補助額度。